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按规定将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定额税收减免、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正在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贴息申请条件人数与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由10%下降为8%)。
(四)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对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就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通过“微担通”渠道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银行承担部分的50%由财政补贴。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五)稳定劳动关系。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发挥基层调解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
二、 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涉及环保、特定区域规定外,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服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3年内的人员;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范围调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分别最高可贷款40万元、50万元。合理分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反担保。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八)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络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费用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三、 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
(九)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高校毕业生录用占比不低于50%。阶段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招聘“先上岗、再考证”措施,2020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作为招聘限制性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由属地财政按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全市新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不少于1500个,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补贴。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将就业见习补贴适用范围调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财政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延长应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期限。引导用人单位有序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允许其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加快推进随军家属“互联网+”灵活劳务创新提质增效,实现有就业意向随军家属上岗率达到95%以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安居乐业。将来甬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纳入生活安居补助对象范围。对首次在甬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高技能人才,由属地财政按高级技师3万元、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安居补助。
(十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取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省统一部署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四)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等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落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推进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提高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组织化程度,全面落实扶贫协作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发动社会力量开发就业扶贫基地和爱心岗位,完善返岗稳岗服务、加强动态管理,帮助对口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甬稳定就业。
四、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精准性。全面推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支持出口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稳定职工队伍。加强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项目制培训,将线上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建设技能提升培训网上经办平台,推行培训实名制管理。鼓励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实训)补贴。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鼓励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建立本地化创业培训目录,可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管理等工作给予补贴。加强农村电商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能力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五、 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优化就业用工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岗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开。健全“十省百城千县”劳务合作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
(十九)加强就业监测分析。全面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登记。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和大数据比对,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六、 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组织协调。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稳定社会预期。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应提前听取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并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影响。
(二十一)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稳就业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强化社保基金统筹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试点的基金支撑能力要求从24个月下调至12个月。
(二十二)强化督促落实。强化稳就业工作考核,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其中具体条款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涉及国家新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