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家

in #cn6 years ago

“法治”一词,在主流媒体上,向来不太被人提起,只是还不至于沦为禁语而已。但近来却突然多起来,甚至到了密集的程度。稍有阅历的人,不会不自然地联想到40年前的往事,那时也曾一度大讲其法,只是有一字不同:法家而非法治。那么,这两件事有何关联呢?

法治

谈到法治,如何立论才能言之有据,首先面临一个选择理论根据的问题。可以选择引证罗马法典、孟德斯鸠、某个官方文件或某本法学大全等等;当然也可以独自作一家之言,不依附于任何一家。但所有这些选择都可能有悖于学界公认的思考路数。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高度趋同的文明世界中,不能不接受对于法治的最具普遍性的现代认知。至于个人表述的差异,当然只能自负其责。

依据现代认知,对于法治的完整理解应当包括如下三要素:

法律体系 法治当然离不开某个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应当是完备的,即应包括所有重要的法律,例如,总不能缺少新闻法、选举法、政党法、预算法吧。法律体系应当是内在和谐的,即不存在互相冲突的法律;这不过是一个常识性的要求,否则就只能听任执法者互相打架了。法律体系应当是利益中性的,即不偏袒任何特殊利益群体,也不能偏袒政府;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所有人具有平等的权利;特别,在法律面前公民与政府官员具有平等的权利。这条原则既排除置身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存在,也排除基于阶级斗争观念的任何传统信条。此外,法律体系也应当充分现代化,即法律的表述应充分运用通行的现代法律用语,尤其应当排除充斥于今日官方文件中尚难免除的八股腔调。适当的法律用语不仅为精确表达法律含义所必需,而且也为传递现代法治精神所必需,并非业外人想当然地认为的,那不过是一个文牍修辞技巧而已。

司法体系 不言而喻,法治有赖于某个有效运转的司法体系。法律不过是一些已经精炼的规则而已,其功能只有在法律的实施中才能发挥出来,而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某个专门的组织构架,它就是现代社会中已高度规范化的司法体系。司法体系应当是独立的,它不能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例如行政系统、党派机构或宗教组织。非独立的司法体系岂止是缺乏司法效率,实际上足以消解整个司法职能,最终将法治化为乌有。司法体系应当是权威的,它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听命于任何权力,而它的裁决非任何人与任何组织所能抗拒。特别,政府必须服从司法裁决,而且政府本身就是司法管治的对象;正是司法体系提供了关住权力的那个笼子,这一点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司法体系应当是自我完备的,即它可以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司法的各个环节;显然,非此不足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司法体系也应当充分现代化;身处21世纪,总不能继续使用“绍兴师爷时代”或“人民公社时代”那种粗糙过时的司法工具与司法模式,这并非只是一个门面问题,它关系到现代法治精神的真正贯彻。

法治环境 法律与司法只表达了法治系统的内部状态。在一个有机地组成的社会中,要使法治的内部状态达到健全标准且有效发挥其功能,离不开与之协调的外部环境。首先,应当有一个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政治构架,它包括独立、权威的立法机构,以使良好法律的源泉永不枯竭;包括遵循民主原则且依据民主程序运行的行政体系;包括自觉服从法律约束的、随时接受问责的法治政府;还包括司法的后援、辅助、纠察机构,借以保证司法的健康运行;特别,应存在一支富有专业精神、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律师队伍,使李庄的噩梦永不重演。其次,除了上述可称之为硬环境的设施之外,还应当具备法治所不可缺少的软环境,它包括占支配地位的法治文化、法治精神与公民的法治意识。在“包青天情结”与“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不应是官为民作主,而应是法律同时为官、民作主——的文化土壤中,无法培育出现代法治来。

法家

法家不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它纯粹是中国历史的特殊产物。依据通常的理解,法家指发端于先秦时代的一个学术与政治派别,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商鞅、韩非、李斯等人。商鞅是在秦国推行古代法治的改革家,他为秦国留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为工具的统治方法,这最终导向秦始皇统一中国;而商鞅本人则成为自己推行的严刑峻法的牺牲者。韩非是法家学派的主要理论家与鼓吹者,他为秦始皇的极端专制统治提供了近乎详尽完备的法家理论,但秦始皇却并没有给予他一个实际活动的舞台,而是将他一刀两段!李斯兼有理论与实干的长才,在秦国位至丞相,但也未能逃脱如同韩非一般的下场。注意,似乎并非巧合的是,法家的几个主要人物都未免杀身之祸,这是对主张严刑峻法者的报应吗?

与主张礼治与仁政、至少在外观上温情脉脉的儒家相反,法家坚决主张国家政务一断于法,将任何公侯将相的权威、先王古圣的教化、仁义道德的说辞、沿袭千年的世俗风尚一概置于法律之下。对国家实行彻底的法律统治,你还能不将这称为法治吗?但下面就要指出,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为区别起见,不妨称之为古典法治。古典法治的样板当然是“秦政”;实际上,古典法治就是秦政,因为法家的统治地位也随秦之败亡而去了。

古典法治有不少正面的元素为现代法治所继承。在这个意义上,不妨说法家有巨大的历史贡献。但是,在一些关键方面,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迥然有别,致使古典法治不仅不足取,而且成为历史上最黑暗的专制主义的滥觞。为阐明两种法治的差别,不妨对照前述的三大要素,逐条予以说明。

古典法治拥有其法律体系。较之于现代法律,古代法律必定简陋粗略,更谈不上现代法律所具有的那种精巧的外观。但相对于高度简朴的古代生活而言,古代法律已经足够完备,且其表述形式已能满足当时的需要。就此而言,并不能认为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完全不同。真正的区别在于:古代法律缺少法治正常运行所不可缺少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古代并无独立的立法机构——实在不能因此而责怪古人。即使在今天,不是还有那样多的人认为无此需要吗;否则,就不致有所谓“五不搞”了。古代法律通常直接出于君王之口,因而法律与政令少有区别。秦始皇一怒之下命令坑杀儒生,谁能说“儒生该杀”不是法律?秦始皇为建陵墓、宫殿征调天下黔首服半年徭役,谁敢不废除每人每年只服役3个月的法律?

一旦法律变成了政令,法律就必定朝令夕改、存废无常,不再有任何独立性与稳定性可言。正因为如此,古典法治必然是专制统治;愈严酷的法治导致愈野蛮的专制。无论法家学说有多少美妙之处,在实践上除了制造暴政之外,法家别无真正的成就可言。历代文人对于法家人物褒少贬多,不能说毫无道理。

至于某种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家学派的大师们根本不曾想到需要这种现代玩意。在法家大行其道的时代,已有一个初具规模的官僚体系,这不足够了吗?在李斯们看来,官僚体系也就是司法体系;朝廷理所当然地就是最高法院,地方官府就是地方法院;皇帝就是最高法官,地方长官就是该地的最高法官——难道这不既简单省事,又顺理成章吗?岂能怪古人思路粗疏,竟然不能区分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你能说,今天的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已经彻底分家了吗?对于重庆那个钦命要犯的判决来自哪里?在古代,既然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根本不存在,哪里还能将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相提并论!古典法治以吏为法官,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法律对官员的约束,法律的唯一对象就只能是黎民百姓了。恰恰是这一点构成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古典法治完全针对老百姓,而现代法治同时约束所有人,尤其约束当权者,将“权力关进笼子”。

当然,法家的主张并未完全贯彻到秦之后的王朝;后世的统治者毕竟建立了一些远比秦政更加精致的制度,至少部分地改变了权力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状况。例如,后世所设御史对于官员的弹劾功能,并不完全是做做样子的。所谓“百代皆行秦政制”,并没有这回事。但在基本精神上,行政体系垄断法律的主张,还是深深地影响着后世;法家危害之烈,实在莫过于此。

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的环境差别之大,是如此彰明较著,就不必说了。从根本上说,古典法治奠基于一个半开化的专制社会,而现代法治则立足于一个崇尚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的文明社会。

法治还是法家?

呼唤法治的紧锣密鼓就在我们身边回响,不能不在人们心中燃起期盼法治的火花。然而,我们将迎来的,是现代法治,还是法家的祖传遗产?

法家大师的僵尸早已深埋地下,他们的煌煌大著几乎无人问津,法家的时代似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如果口含天宪的政要仍然能够随意授权,将自己的奇思妙想变成法律;如果作为特殊公民的官员或勋裔贵胄仍然能够悠游于法律之外;如果位居要津的大员仍然秉持“一元化领导”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司法定谳的最后发言权;如果“合署办公”的执法人员的第一要务不是熟读法律,而仍然是聚在一起聆听首长的训词;如果法官并不需要符合现代标准的专业训练,仍然遵循“以吏为师”的古老传统,唯“学习、吃透上级精神”是务;如果仍然视法律为遂心应手的专政工具,专用来对付那些看不顺眼的人,动辄治以“寻衅滋事”之罪……,如果所看到的只是这些,那么,在完全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所面对的就是法家,而并非法治。

不过,也可作不那么悲观的评断。时当21世纪,法家固然不再有现实的合理性与道义上的正当性,但如前面已提到的,法家也不失某些可与现代法治接轨的正面元素;因此,即使当下仍然不得不面对某种打下法家印记的“法治”,也未必完全是坏事。从事理上说,法家与现代法治当然不可同日而语;而从历史演进的逻辑来说,在古典法治与现代法治之间,倒没有一道不可穿透的墙;谁又能断言,古典法治绝不能演进为现代法治呢?除了对于目前严重落后的法治状态深感遗憾之外,还是不妨适当看重当下业已发芽、生根的某些法治元素,它们终究会成长为现代法治的参天大树。

历史的吊诡恰恰在于,真正的社会进步常常潜伏在不堪闻问的历史陈迹中。谁又能够肯定,今天显得不伦不类的“法治”,不会是那个真正法治的一个有点走样的起点呢?况且,你如何能够指望,理想中的法治会在某个早上突然降临呢?不妨回顾一下,本文前面已指出了,法治需要什么样的生长环境。环顾四周,法治所需的民主构架、问责机制、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等等,是否已经到位?如果这一切都尚无踪影,对于法治降世的紧迫期待,不也操之过急了吗?

或许,不如换一个观察角度。既然倡导法治的呼叫不绝于耳;既然撩人耳目的法治宣传铺天盖地,直达闾巷小民;既然有关部门的立法、司法动作频频,像模像样,那么,至少可以确信,那个视法治如粪土的无法无天时代,看来是真的要成为过去了。可别忘记,就在昨天,法治还是一个颇犯忌讳的字眼;在国家顶级刊物上公然呼吁阶级斗争、声称不应“用法治来代替人民民主专政”的高调言犹在耳(刘润为,《红旗文摘》);手抡专政大锤跃跃欲试者还大有人在。在这种险象环生的背景下,你不觉得,即使是尚不离纸面的法治承诺,也算是新时代的春雷吗?确实,今天的法治不可能是真刀真枪;但“虚晃一枪”者所丢下的每一件武器,都会被有心人拾起来,投向阻挡法治的营垒。既然如此,法治的事业终究要在艰难中缓缓前行,这大概是当下所能得到的最好的东西了。